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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

时间: 2020-12-24 12:43 点击:

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住房租金

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分别按: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住房。

怎么扣: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的问与答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问: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问:市辖区户籍人口数据来源?

答: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问: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