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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常见问题

时间: 2020-11-14 15:03 点击:

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标准: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简单来讲,个人负担部分的15 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可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医疗支出额怎么查:

1、通过查看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确定。

2、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疗费用清单确定。

3、通过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询。(下载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实名认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问与答

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问: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问: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