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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中赡养老人按什么标准扣除?

时间: 2021-10-16 16:49 点击: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子女已去世的60周岁以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缴纳个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可按以下标准扣除:属于独生子女的,每月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的,可约定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小华今年38岁了,正是上有老下有小,负担重的年龄,每月看着到手的工资感叹:钱太不经花!如果税能少扣点,每月也能多个几百大洋的收入,也算一笔不小的节余,能够补贴补贴油费。

算时间,小华的父亲10月1日即将年满60周岁,小华便向公司财务同事就个税扣除的问题做个了解,向知道自己之后每月能按照什么标准扣除。

财务的同事向小华了解到他并非是独生子女,还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于是告诉他这个具体的扣除额度还需要他跟弟弟、妹妹一起商量一下,或者是他父亲直接指定,但是最多他每个月可以扣除1000元。

小华不是很了解,于是接着问财务同事,怎么协商?有具体的规定没有?

“这个并没有强制的规定”,财务同事称,“只要兄弟姐妹认可最终的分摊额度就可以,如果说你父亲有直接指定的想法,那由老人说了算。这样吧,回头我把具体的法律规定发给你,你们几个子女商量一下,也征求一下老爷子的意见。”

小华连连道谢,没过几分钟,就收到了财务同事发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扣除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华拿着同事给发的法律条款,召开了一个小型家庭会议,跟父亲、弟弟、妹妹一起讨论怎么分配扣税的额度,经过沟通,考虑到小华平常照顾父亲比较多,最终大家定下来小华1000元/月、弟弟500元/月、妹妹500元/月的分摊方案。

小华按照分摊方案报给公司的财务同事,财务的同事将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录入到了系统中,10月份小华就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每月到手会多出一小笔小金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