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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问题

时间: 2020-04-15 14:04 点击:

一、主要内容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主体

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

受教育地点和性质

境内、境外、公办、民办

起止时间

年满3岁——教育结束,学籍保留,连续扣除

留存资料

境内教育:无需留存资料

境外教育: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二、常见问题

1、我在北京工作,老家是浙江省的,孩子在北京上小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答:可以扣除。

2、我家一娃在上小学,如果19年1-5月没有工资收入,6月有且特别多,可以在6月一次扣除1000*6个月=6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吗?

答:可以扣除。根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您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