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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过1年,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时间: 2020-04-10 15:36 点击:

7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指出,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