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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利息收益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20-12-08 10:29 点击:

一、个人借贷利息需要缴税个人所得税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出借人为个人时,取得的利息收益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借贷利息不同于债券利息,也有别于储蓄利息,因此不在法定免税范围。

取得的利息收益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每一笔利息收入都要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未缴纳利息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取得利息收入的出借人,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利息的借款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息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判例

2008年6月开始,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经营所需资产紧张,承诺高息回报向原审被告人楼永明借款,至2010年楼永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先后共借给王某人民币1500余万元。期间,王某在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上建造了二幢楼房,用于对外出租。2010年底,王某与原审被告人楼永明经协商,楼永明开始为王某出租所建楼房以收回所借资金。至2011年2月止,原审被告人楼永明先后从王某及其经营的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以利息形式收取回报共计人民币219.2万元。2014年1月27日原审被告人楼永明之妻楼某收到义乌市地方税务局所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将通知内容电话告知了楼永明,楼永明拒不按通知要求申报纳税。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永明从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处共获得应税收入219.2万元,应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合计53.484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逃税罪判处出借人楼永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被二审法院以逃税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五、出借人可以采取的风控措施

第一,借贷双方商定实际借款利率后,计算利息部分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通过适当提高借款利率的方式,将税金转化为新增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直接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借款人承担。虽然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借人,但法律并未禁止借贷双方约定税金的实际承担方。

第三,无论如何,出借人取得利息收入后,都要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借款人代扣代缴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退一步说,即便是因为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在接到税务部门的通知后,出借人应该及时申报纳税,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