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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新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预扣率)

时间: 2020-04-21 15:13 点击: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收入额为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税率表按下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四、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六、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