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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个税适用项目及申报时间

时间: 2020-04-28 13:53 点击:

我公司将一部分业务承包给某个员工经营,根据协议该员工每年向我公司缴纳一定承包费后,剩余的收益全部归该员工所有。请问该员工取得收益应按照“工资薪金”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何时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注:已由新个人所得税法改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你公司员工承包的企业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协议中该员工只需缴纳一定承包费,剩余收益全部归其个人所有,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