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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劳务报酬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20-06-16 10:25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基于此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定是针对自然人或个人(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个人)从事以上税法规定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针对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而言,要不要索取劳务报酬获得者开具的发票呢?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要不要扣缴劳务报酬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要扣缴又如何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详细分析如下。

(一)劳务报酬的法理分析

1、劳务关系的内涵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从主体上看,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

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3、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2)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因此劳动者不打考勤上班,在建筑领域不以“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而以“劳务结算单和劳务工程计量确认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3)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构成法律上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劳务关系中的劳务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而只能约定“完成劳务的工期,劳务款的支付标准、劳务款的支付时间、劳务成果完成验收的技术标准”。

(二)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主要涉及到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要不要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1、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即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不属于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基于此规定,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第一,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第二,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例如,建筑工地上的拆迁补偿费、扰民噪音费、青苗补偿费、工地赔偿费,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按照以下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建筑企业与被拆迁者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或赔偿金额。

(2)建筑企业必须收集被补偿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编制赔偿支付清单,领款者必须在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另外,企业发生以下成本支出是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支出,凭借内部收款凭证或收款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1)采购方从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和罚款;

(2)建设单位或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工程款中扣留的罚款和违约金;

(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从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工程进度款或劳务款中扣留的罚款和违约金;

(4)股权转让方收到股权购买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5)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政策性拆迁补偿款;

(6)销售方为鼓励采购方提前或及时支付销售款而给予的销售折扣,在财务上体现的财务费用;

(7)建筑企业为发包方提前或及时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的销售折扣,在财务上体现的财务费用;

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基于此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有以下两种:

(1)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具体如下附件所示)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附件如下:

新税法下劳务报酬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为:xtstax)温馨提示:

(1)由于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分两种情况:一是按月销售金额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二是按次或按日500元以下(含500元)。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人发生应税项目的小额零星业务,按次或按日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要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而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必须要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具发票。

(2)根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个人也可以选择不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具发票,直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要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即可。建议全国各地的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本着为企业和个人减负和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保就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号召,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办税便民春风”活动,加快政府职能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对于个人发生应税项目的月销售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不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具发票,直接以个人签字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劳务报酬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5、劳务报酬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劳动者每月提供相同的劳务,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200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当然,要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强烈要求代开发票,则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不能以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6、劳务报酬按次500元(不含500元)以上和按月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超过了500元、按月支付超过20000元(即超过增值税起增点),则劳动者必须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三)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基于此税法规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如下)

新税法下劳务报酬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特别提醒:如果劳务报酬的获得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做成本时,一般由税务局核定代征了个人所得税,则用人单位不再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

(1)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另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 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如:一位居民在一个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利用周六周末的时间到另外一个单位提供讲学、咨询、监理、设计以及其他劳务从而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

第二种情况: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如:一位居民收入不稳定,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从而没有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只有在一年当中(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综合所得中的一项所得,或多项所得,并且年收入额减除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第二,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4)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具体如下:

①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年度纳税申报地点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居民纳税人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的,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第二、居民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②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5)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的计税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中的一种所得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务报酬的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 “工资薪金所得”,则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一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一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一年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总额(1-20%),如果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没有自己购买缴纳社保费用,则专项扣除按零计算。

特别提醒:由于劳务报酬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和每年6万元费用(仅只有劳务报酬,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下)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因此,会出现汇算清缴时退税的可能。